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347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24

执行日期:2002-04-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河南、黑龙江、云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招商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