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694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11

执行日期:2001-09-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3-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0月12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0]793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量与总局2000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

  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略)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调整计划(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