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第103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5-28

执行日期:1999-05-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3-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为了正确执行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

  附件:1.1999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1999年溶剂油生产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