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诚通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10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29

执行日期:2002-01-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天津、湖北、河南、陕西、四川、海南、辽宁、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成员企业提取总机构分摊管理费的报告》(诚通控财字[2001]第8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