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第196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10-27

执行日期:1995-10-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修订、健全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有利于完善税制,规范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宣传等方面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应当分税务部门和纳税单位两部分进行,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995年年底前对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涉及到的有关表格的印制,发放等工作,由各地负责实施。

  三、本通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