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7〕第440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7-31

执行日期:1997-07-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中版专用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 l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