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1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11

执行日期:1994-01-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法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