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建本局建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6〕第52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6-08-30

执行日期:1996-08-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务局所属单位承担矿务局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宁地税流发[1996]147号)收悉。现对你区灵武矿务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建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你区灵武矿务局下设的建井工程处(现改名为综合公司)和羊场湾筹建处,承建本矿务局的建筑安装工程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概预算,并计算各种取费、法定利润和税金。工程验收后,按月与矿务局进行结算。鉴于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五条规定,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对灵武矿务局下属两个施工企业承建矿务局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