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53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1-28

执行日期:1999-01-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现对总局1998年12月12日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号,以下简称《批复》)。执行时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批复》明确铺设管道工程中所用的管道的价值应并入建筑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缴营业税,这一规定应从《批复》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