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4〕第462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8-09

执行日期:1994-08-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

  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法规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