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第20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12-30

执行日期:1997-12-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法规,凡企业符合法规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