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35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21

执行日期:2002-01-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广西、江西、四川、湖北、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关于上报2001年度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2001]安财字第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3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