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6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3-09

执行日期:1994-03-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现对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邮电部所属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其他企业)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三、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四、邮电部直属的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法规外,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五、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应按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六、邮电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七、邮电部所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经济组织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另行法规。

  八、上述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