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第205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11-27

执行日期:1998-11-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纳税义务人实施偷税行为,提出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义务人采取签订虚假收入合同隐瞒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是否追缴税款的通知》(国税函[1998]172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