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油函〔1990〕第4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06-20

执行日期:1990-06-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发[1990]39号文《关于外国石油公司报送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合作油田虽已开始商业性生产,但未达获利年度之前,是否应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外国石油公司在未达获利年度以前,因不存在预缴所得税的问题,即勿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仅应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及各有关费用项目明细表和会计决算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