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0〕第1468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0-11-19

执行日期:1990-11-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82)财税字第348号文《关于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法规》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对减税期限曾明确法规,财政部又于1980年1月6日以(86)财税字第001号文发出《关于处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明确延期至1990年底。现在此处长期即将期满。为了有利于啄引外资,加速经济建设,经研究决定,减期限继续处长至199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