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第99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4-01-01

执行日期:1994-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西安、武汉、哈尔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接九龙海关九关函[1994]32号文“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门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称,九龙海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有关负责人发生变动和新增部分对外办公网点,需相应变更原备案的印章印模。现将该文及所附新的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印章和签名的印模转发给你们,请依此做好九龙海关出门货物报关单的审核工作。

  附1:九龙海海关函[1994]32号文

  2:文锦渡等十五个关(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签名印模(略)

  附件:

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1994年3月24日

九关函[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已调整岗位,以及部分新开业务网点已对外办公,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我关不再分送)。上述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印章、印鉴,我关已于94年3月1日起全面正式起用,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印模附件: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蛇口海关

  沙头角海关、罗湖海关、南头海关、

  沙湾海关、布吉海关、大鹏海关、

  惠州港海关、机场海关、笋岗海关、

  九龙海关驻惠东办事处(惠东办)

  九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办处)

  九龙海关经济特区业务处(上步业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