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5〕第40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5-07-24

执行日期:1995-07-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