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7〕第36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7-06-19

执行日期:1997-06-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维美德西安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增加投资计算超税负返还及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函[1997]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计算税负增加返还。因此,在计算该公司超税负返还部分只能在原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内执行,新增加150万美元注册资本部分在计算时应按比例扣除。

  二、对该公司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