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133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2-25

执行日期:2000-02-2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招标的机电产品办理退税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228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河北省农业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并由河北省工程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办公室进行国际招标的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项目贷款/信贷号:4354CHA)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予以退税的问题,经研究,上述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等有关中标机电产品准予退税的规定,请你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