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第2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2-01

执行日期:2000-02-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精神,支持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现就地质勘查单位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其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由中央财政划拨转为地方财政划拨的,在其改革为企业以前,仍执行事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二、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的,自财政不再划拨其经费起的3年内,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31日。

  三、对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之前已经实行自收自支或者已经注册为企业的,适用国家对企业的统一税收政策。

  四、为鼓励和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通过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给予地质勘查单位的税收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