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189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4-15

执行日期:1999-04-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