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3〕第141号

法规分类:房产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3-07-09

执行日期:1993-07-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