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33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1-17

执行日期:2004-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