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266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2-31

执行日期:2003-12-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