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第1198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10-29

执行日期:2003-10-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