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第72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6-20

执行日期:2003-06-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于1994年7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5年2月27日和1995年8月16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5年8月16日起生效,并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中的税收。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4年7月26日以国税发〔1994〕175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