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3〕第115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3-07-03

执行日期:2003-07-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