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8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10-29

执行日期:2001-10-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关于总合司及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港财字[2001]54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如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