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33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4-22

执行日期:2002-04-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和纳税方式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的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和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营业税,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属于地方收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