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2〕第2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3-11

执行日期:2002-03-1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