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第16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2-01-16

执行日期:2002-01-1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6-04-30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