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72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9-24

执行日期:2001-09-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不含广东、海南)、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财〔2001〕第3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474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