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54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7-06

执行日期:2001-07-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请示》(吉国税发[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企业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工厂和农场”主要是指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出版社等其他非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的校办企业。因此,学校举办的从事工业、农业产品生产以外的其他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征免范围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的规定,享受“高校后勤实体”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