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所属单位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297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17

执行日期:2001-04-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变更国家电力公司所得税汇缴成员单位的函》(国电财[2001]43号)。关于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及东北公司所属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东北公司、南方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88号)中明确,现对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新设立的国电东北公司长春超高压局等5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新设立的国电东北公司长春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哈尔滨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齐齐哈尔滨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沈阳超高压局、国电东北公司锦州超高压局等5个单位,为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由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东北公司暂不执行国税发[2001]1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