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5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