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16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2-27

执行日期:2001-02-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