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准中国光大银行提高税前呆帐准备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2-07

执行日期:2001-02-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光大银行尽快消化接收原中国投资银行的不良资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光大银行2000年、2001年的呆帐准备金暂按年末贷款余额的2%提取,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