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币总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1〕第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1-15

执行日期:2001-01-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对中国金币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规定的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已于200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中国金币总公司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