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第6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1-01-15

执行日期:2001-01-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京总企财字[2001]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