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77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10-09

执行日期:2000-10-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