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0〕第9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9-21

执行日期:2000-09-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2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