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0〕第7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8-15

执行日期:2000-08-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