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0〕第2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7-20

执行日期:2000-07-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