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23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4-10

执行日期:2000-04-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