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0〕第15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0-03-03

执行日期:2000-03-0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规定,企业申请投资抵免时,应附送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在贯彻执行中有些地区反映,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些国产设备的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解决这一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购置的按规定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效抵扣凭证。

  二、企业购置的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国产设备,以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为有效抵押凭证,其投资额为发票中注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