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75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11-16

执行日期:1999-11-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