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第650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9-09-29

执行日期:1999-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