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8〕第475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8-14

执行日期:1998-08-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是从事空中航路管理,提供通信,气象,导航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空中交通管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的空中交通管理局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户事业单位(名单见附件)1997年度,1998年度暂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各省级民航局以及航站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现在仍属企业建制,在未完成体制转换之前,仍按原有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体制改革转换完成后,其缴税办法另行确定。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中交通管理局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