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第6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8-04-30

执行日期:1998-04-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

  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